近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企业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下面,由无检君来带您一探究竟吧!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以芜湖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工人从事服装代加工业务,经营期间曾某某拖欠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工资。在陈某某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后,曾某某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曾某某限期支付陈某某等17人工资8万余元后,曾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最终不仅要支付劳动报酬,还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