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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自觉抵制野生“江鲜”
时间:2020-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几十年来,长江的鱼类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减少,生物完整性指数也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流域鱼类资源大幅萎缩,实际跟部分渔民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息息相关。 

  近日,无为市公安局以倪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20年6、7月份至10月,倪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安排了工人刘某某、李某某两人在长江内多次起地笼网,捕捞长江内螃蟹等水产品。 

  2020年10月3日上午,无为市公安局泥汊派出所接村民举报,接报后泥汊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随后联系了无为市农村农业局、泥汊镇镇政府,在倪某某等承包的鱼塘水面围网外侧(落水后公益林)的长江内当天共起获了地笼网33条,以及地笼网内的一些螃蟹(计六公斤)。

2020年10月4日,无为市农村农业局、泥汊镇政府相关人员在倪某某等承包的鱼塘水面边又起获了地笼网42条。

  倪某某等人在国家出台长江禁捕政策后,在镇、村多次宣传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较为严重。

(1)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干流芜湖段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
(2)根据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其捕鱼地点为长江干线无为泥汊水域,属于《通告》中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

  倪某某等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三人予以批准逮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共查获75条地笼网,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鱼要放生,人要反思。竭泽而渔则无鱼,尊重规律则无虞,鱼的兴与衰,本质是大自然为发展亮起的指示灯。长江十年禁渔,给母亲河十年休整期,她能还世界一片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