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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部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一) | |||||||
| 案件类型 | 办案节点 | 文书 | 办案节点含义及其活动 | 文书审批 | 用印 | 注意事项 | |
| 刑事申诉案件 | 受理 | 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 | 登记并确定承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无 | 控告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七日内移送申诉部门。 | |
| 审查 | 刑事申诉案件审查报告 | 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确定下一步,作出不立案及审查结案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无 |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 ||
| 提请立案复查报告 | 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作出立案复查 | 部门负责人 | 无 | ||||
| 不立案 |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 经审查确定不立案 | 部门负责人 |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 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 ||
| 立案复查 | 阅卷笔录 | 承办人 | 无 |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改变原决定,报检委会。 | |||
| 调查笔录 | 承办人 | 无 | |||||
| 调阅(借)案卷通知书 | 承办人 | 院章 | |||||
| 刑事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 | 分管检察长 | 无 | |||||
| 讨论案件记录 | 无 | ||||||
| 中止审查 | 刑事申诉案中止复查审批表 | 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无法与申诉人取得联系的、申诉人死亡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法人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 部门负责人 |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恢复审查。 | |||
| 刑事申诉中止复查通知书 | 部门负责人 |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专用章 | |||||
| 终止复查 |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申诉人撤销申诉、法院受理申诉人的案件、其他情况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经复查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 |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在网上公开,并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 | |||
| 宣布笔录 | 承办人 | ||||||
| 送达回证 | 部门负责人 | 院章 | |||||
| 经复查 | 不予抗诉 |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对《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规定了不同的送达要求,后者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而前者仅要求送达申诉人。但考虑到善后息诉工作的需要,对《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应当坚持直接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并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 ||
| 送达回证 | 处长 | 院章 | |||||
| 经复查 | 提请抗诉 | 提请检委会议题审批表 | 检察长 | 无 | 刑事申诉部门认为需要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决定抗诉的,刑申部门进行相应的工作即可,如果需要向检委会汇报,则需制作《检察委员会议题》,选择保存在【立案复查】节点。 | ||
| 检察委员会议题 | 分管检察长 | 无 | |||||
| 提请抗诉报告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经复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
|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再审检察建议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送达回证 | 部门负责人 | 院章 | |||||
| 1.盖章要规范;
2.卷宗及时装订、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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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部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二) | ||||||
| 案件类型 | 办案节点 | 文书 | 办案节点含义及其活动 | 文书审批 | 用印 | 注意事项 |
| 国家赔偿案件 | 受理审查 | 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 受理赔偿案件,审查申请材料 | 部门负责人 | 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 |
| 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 | 部门负责人 | 无 | ||||
| 不立案 | 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 | 部门负责人 | 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 收到赔偿申请五日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 | |
| 立案 | 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 | 部门负责人 | 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 | 收到赔偿申请五日以内告知赔偿请求人 | ||
| 阅卷笔录 | 承办人 | 无 | ||||
| 国家赔偿协商笔录 | 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 | 承办人 | 无 | |||
| 笔录 |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 承办人 | 无 | |||
| 赔偿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 立案后赔偿案件应全面审查,审查终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 分管检察长 | 无 | |||
| 审查处理 | 刑事赔偿决定书 | 请求赔偿的侵权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载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 |
| 送达回证 | 部门负责人 | 院章 | ||||
| 刑事赔偿决定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1.办理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2.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 |||
| 送达回证 | 部门负责人 | 院章 | ||||
| 执行 | 国家赔偿支付申请书 | 负有赔偿义务的检察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制作文书并送达相关赔偿单位和赔偿请求人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执行赔偿情况说明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通知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撤销赔偿决定通知书 | 宣告无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1.盖章要规范;
2.卷宗及时装订、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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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部门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三) | |||||
| 案件类型 | 办案节点 | 文书 | 文书审批 | 用印 | 注意事项 |
| 司法救助案件 | 受理审查 | 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 检察官 | 无 | |
|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 | 分管检察长 | 无 | |||
| 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 | 分管检察长 | 无 | |||
| 报批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 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
| 救助金发放 | 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 分管检察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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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书 | 分管检察长 | 院章 | |||
| 国家司法救助金追回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 | 分管检察长 | 无 | |||
| 1.盖章要规范;
2.卷宗及时装订、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