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物资成为了市场“抢手货”。尤其是口罩作为人们出行的必需品,堪称稀缺,很多地方都买不到。一些“精明”人士便瞄准了其中的“商机”,哄抬物价,高价售卖、制造、贩卖假冒伪劣的口罩,甚至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这些人通过违法的方式来获取巨额利益,不仅自己发国难财,还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现如今,在全国上下一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时候,还有人昧着良心,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作出此等种种的祸事,这该给全国人民造成多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止是身体上的,更是心灵上的。关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应该严惩不贷。所以在全国疫情防控的特殊时刻,哄抬物价,生产、销售数额巨大的假冒伪劣口罩,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什么罪名呢?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对哄抬物价犯罪和制假售假犯罪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屡打不绝的假货、层出不穷的假货纠纷、危害安全的制售假事件,给百姓造成了不安全感、降低了幸福感。如果我们消费者买到了这些假冒伪劣的口罩,又该如何来维权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除了以上的维权途径,消费者还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来维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消费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也呈现出零容忍的态度。
我院之前受理过一起任某某、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在逃)伙同其妻子谭某某(在逃)共同经营华丰花炮厂期间,在未经安徽省无为县皖江彩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印有皖江彩虹公司注册商标标示的烟花爆竹销售至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后任某某在无为境内销售,涉案总价值约15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黎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生产贴有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烟花爆竹,帮助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生产、贴标、发货。在该案中,任某某和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涉案金额较大,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因该案件有管辖问题,移交其他院审查起诉。
法条释义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战“疫”时刻、法治同行!
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刻不容缓。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又可以做哪些呢?
根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执法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发挥督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打击合力以及打击食品药品违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积极促进解决鉴定贵、鉴定难问题,加强对互联网、物流业全面监管,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减少制假售假的空间。此外,检察机关还将进一步促进健全生产销售的流转监控和市场监管机制,建立行业诚实信用管理机制。
疫情之下,温情依旧!希望各位商家少些套路,多点真诚,也希望任何一次监督,都能够真切的让消费者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