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吃野生鱼,有人选择等待,有人选择蹭桌,有人倒好,非要在禁渔期去长江流域电鱼满足口腹之欲!然而,电力捕鱼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损害水域生态系统!为了保护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近期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3月9日晚上,张某某与孙某某驾车至无为市姚沟镇五洲行政村五洲生态园长江岔江段,采用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电捕工具两对,渔获物89条共计48.47公斤。经认定,张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所用的电瓶、逆变器导杆为禁用渔具,其捕鱼区域属于禁渔区域。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安徽中政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张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该区域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事实成立,并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失1319元,间接损失3956元,水生生物资源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总计5275元。
2023年5月19日,该院对张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张某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275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且在芜湖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5275元,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我们应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下一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检察履职,全力守护我市生态环境资源,助力我市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绿色发展。
检察官提醒: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电鱼”更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破坏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它水生物危害极大。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会破坏天然水域的生态系统,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