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检察为民办实事】摸排公益诉讼线索 守护群众公共安全
时间:2021-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9月15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家云,带领该院派驻乡镇检察室人员,前往高沟镇和襄安镇住宅小区走访摸排公共安全问题,积极主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来源。

    通过走访发现高沟镇、襄安镇等多个小区,普遍存在小区住户在楼梯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简称“飞线充电”)的现象。

  上述小区存在的共性问题是,部分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口等疏散通道区域,造成通道阻塞;部分业主为给电动车充电从楼上私拉电线至一楼,有的将电线拉到单元楼道口、楼梯间,有的将电线缠绕在小区内的树上,有的是几户业主将电线互相缠绕放在同一电表盒、牛奶箱内,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通过现场察看、走访群众、询问物业公司人员,了解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部分业主存在麻痹思想,从众心理,为了图方便,将电动车随意停放在单元楼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随意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二是小区内充电设施不足

  部分小区设立充电设施的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小区住户的需求,这也是导致小区业主私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主要原因;

  三是物业管理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小区内虽然张贴了有关禁止电动自行车私接电线充电、禁止将电动车停放在消防通道的宣传标语,但没有起到好的效果,物业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法条链接:

  根据《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二条“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走访中发现的上述问题线索,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将认真分析研判,拟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