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体现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中的检察担当。2020年12月15日上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第四检察部主任、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涉民营经济保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左兴东主持召开,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特邀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案件承办人、涉案企业诉讼代表人及辩护律师共同出席。
听证会上,首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出示了案件的证据,对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阐述,认为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轻微,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认为对该企业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和“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
与会听证人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方面依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检察机关对涉案民企作不起诉决定既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为民企发展需要,最大限度助力民营企业积极向好发展,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的温度,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涉案民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督促涉案企业守法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