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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视防控责任终获刑,市民携手共筑安全网
时间:2021-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新一轮的人员流动以及战“疫”后期群众的预防心理松懈,全国各地最新的新冠疫情确诊病例依旧有所波动。因此,检察官以案释法,呼吁大家携手共筑全民免疫屏障,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 

 

案情摘要:
政府多方摸排遭隐瞒

2020年1月23日,无为市某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某镇湖北返乡人员进行摸排登记并要求居家隔离,某镇某行政村村干部到花某华家中进行摸排时,花某华在明知自己是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故意向村干部隐瞒2020年1月16日至20日在武汉的旅行史情况。 


妻儿“亲亲相隐”扩患源

宇某香在明知其丈夫花某华曾在2020年1月16日至20日去过武汉,某镇人民政府明确要求该户居家隔离后,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月5日期间,宇某香多次外出前往邻居家中参与打麻将或邀请邻居来自己家中打麻将,且在打麻将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损人不利己尝恶果

2020年2月5日,花某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2月9日,宇某香本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花某华及宇某香的行为导致无为市某镇羊某行政村羊场自然村、小某自然村两村村民被隔离居家观察,另有11名密切接触者被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隔离。 


依法判决
无视群众健康终获刑

2020年10月22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花某华、宇某香二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花某华、宇某香均在案发后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且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2020年12月1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并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予立案追诉。并规定“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 


检察官最后提醒

NOTICE

正值暑期,诗和远方虽令人神往,但都不及生命的厚重和可贵。科学佩戴口罩,不聚集不隐瞒勤消毒,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也应履行公民的一份责任,共同守护这个城市的平安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