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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言而无信拒付工资,招工老板终食恶果
时间:2020-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不信,则无以使下;下不信,则无以事上,信之为道大矣”。信用既是一种道德品质,也是一种制度和规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用在经济、生活等多个领域更重要的是发挥着规则和底线的作用;更是人际交往中必须遵守和践行的准则。但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许多工程承包人甘愿充当老赖,违背约定拒不支付、拖延支付劳动报酬,不仅害了他人更是坑了自己。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近期就受理过这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季某某雇佣郑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在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程某某、季某某在结得工程款530余万元的情况下,却一直拖欠郑某某、高某某等十余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被害人郑某某、高某某等19人多次向程某某、季某某索要工资,但是程某某、季某某均是口头答应却未实际支付,最终被害人郑某某、高某某等人于2019年2月到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程某某、季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向季某某、程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责令程某某、季某某在收到指令书三日内支付拖欠郑某甲、高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9.8万元,但程某某、季某某不仅逃匿且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9年7月陈某某、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侦查阶段陈某某及季某某的家属偿还了所欠郑某某、高某某等人工资,双方达成谅解协议。2020年2月4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某、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2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季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一天,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

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