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韦某科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韦某科将捕鸟网设在严桥镇尚礼社区花园大塘边的芦苇丛内用于猎捕野生鸟类。次日上午韦某科欲将捕获的野生鸟类送到开城镇都督行政村小马自然村一废弃房屋内藏匿,在运送至藏匿地点时被现场抓获。经清点,被告人韦某科捕获野生鸟类共12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科所捕获野生鸟类物种为栗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韦某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无为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韦某科违法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野生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无检君在此重申:
劝君莫打枝头鸟
法律严明反被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