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还债怎么办?面对生意上的亏损,马某某经过思考后最终想到的却是向自己的客户郭某某“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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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马某某在微信上联系郭某某说要卖树,后郭某某便带着想要买树的王某某一起来到无为县襄安镇找到马某某,随后马某某将王某某、郭某某带到襄安镇的一处林地旁并告知王某某说这一片林地都是自己的。双方查看完树木之后,王某某便与马某某签订了卖树协议并且支付了2万元定金。
期间王某某让马某某将该片树林的土地租赁合同提供给他们看一下,马某某便称没有带,并说晚上回去拍照片发给王某某。因2018年郭某某也是在这片林地上向马某某买的树木,因此王某某和郭某某便没有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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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被骗,果断报警
然而当天晚上马某某并没有把租赁合同发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均无法联系到马某某。于是王某某、郭某某再次来到襄安镇,经询问得知,双方卖树协议上标注的林地实为李某某所有,土地租赁合同上也只有李某某一人,而马某某以前只是从李某某处买到树后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意识到被骗后王某某便立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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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联系之后越想越害怕,后主动与王某某协商赔偿事宜。2019年10月16日马某某退赔给王某某人民币22000元,2019年10月25日,无为市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湖州市将马某某抓获,2019年10月29日,马某某父亲另行赔偿王某某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原谅了马某某的行为。2019年11月8日马某某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在被讯问时,马某某后悔的表示,“我是做生意亏了钱,才一时糊涂,动了坏心思,把李某某苗圃上的树卖了,还骗王总说是我的苗圃。”在审查起诉期间,面对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马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1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马某某,并建议对马某某适用缓刑。2020年4月8日,无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一、在签订合同前做好相关证件、文书的核实工作,要注意考察对方的信誉和实力,防止上当受骗。在合同签订后,要做好相关的支付款凭证留存工作,防止在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
二、坚持诚实守信的底线。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盈有亏是正常的。在此特殊时期,经营者更需要理智面对困境,要以积极的心态、正当合法的途径度过难关,心生歪念想通过无本生意“挣快钱”弥补损失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