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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路费不够,电动车来“凑”——外出务工没有路费,男子将主意打到了电动车上
时间:2020-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今在外务工的人越来越多,随着交通运输的便利,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或闲暇之时,许多人会选择回老家或者是出游放松身心。但一些人在这一过程中,心生歪念,做出一些违法犯罪之事,不但伤害了他人,更给自己以后的生活乃至工作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不久前,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偷东西攒路费的盗窃案件。 

 

  徐某某一直在湖北鄂州打工,2019年7月份,因天气炎热,工厂放假,徐某某便回到老家无为,之后因为没有路费返回湖北,徐某某便想到重操“旧业”赚点路费钱,随后经常在深夜到自家附近的村庄闲逛,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根据徐某某的供述,他专门看人家家门口有没有电瓶车,电瓶车上的车钥匙在不在,一旦发现电瓶车上有车钥匙,就将电瓶车骑走偷回家。 

  

  2019年7月30日凌晨,徐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偷走。2019年8月1日凌晨,许某某将叶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暗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偷走。2019年8月5日凌晨,徐某某将许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灰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偷走。2019年8月7日凌晨,徐某某将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内的黑色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偷走。 

  

  

    2019年8月8日,民警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了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徐某某盗窃的四辆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174元。经查,徐某某曾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在2014年1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在2015年10月26日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被讯问时,面对讯问人员提出的“有工作为什么还去盗窃”的不解,徐某某后悔的说:“我是2019年7月27日下午坐车回来的,回来以后我打麻将输了三、四千块钱,把自己身上的钱都输光了,我出来偷电瓶车,就是想凑点路费,准备过几天回湖北去。”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节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小简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是指依法从宽,“可以从宽”,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徐某某予以从宽处理,后徐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1月26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徐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2019年12月10日,无为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