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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以案释法】妨害公交驾驶,你考虑后果了吗?
时间:2019-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扣为民服务解难题的具体目标,结合近期办理的两起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力争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2019年6月12日8时许,往返无城镇与石涧镇的101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于s208省道过范庄行政村往石涧镇汪冲小学处路段时,公交司机因将老人范某社带过站,老人范某社前往驾驶座欲对司机张某进进行殴打,司机发现后双方发生拉扯,拉扯约十秒后司机将公交车刹住,停在路边,公交车当时正常运营,车内有其余乘客十余名,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9年4月30日15时许,李某福与妻子吴某英一起从无为县十里街道公交站台,乘坐车牌为皖B06875F无城镇至襄安镇公交车到十里墩镇塔桥站。李某福在该班公交车即将到达塔桥公交车站的行驶途中,强行要求从公交车前门下车,遭到公交车驾驶员翟某升拒绝,李某福对驾驶员一番责骂,并用拳头朝驾驶员头部打击,致驾驶员的近视眼镜打落挂在下巴处。案发时,该路公交车上约有四十名乘客,李某福的行为对正在行驶中的车辆及乘客形成安全危害。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周文明和季海青在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道路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的情况下,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两案提起公诉,考虑到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及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让范某社、李某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9月11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该判决已于2019年9月26日生效。 

  2019年9月25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范某社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范某社当庭表示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检察官提醒
大家要树立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文明乘坐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