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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百里辗转为求财,手段非法狱中待
时间:2019-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代社会交通越来越便捷,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高铁的新建,不仅大大的缩短了人们旅途的时间,也方便了人们外出工作和学习。然而也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转而利用高铁为自己实施犯罪提供便利。 

  2018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章某甲从安徽省黄山市坐车来到池州找到章某乙,之后二人相约一起外出盗窃。次日上午,二人先赶到池州高铁站,之后章某乙临时决定前往安徽无为实施盗窃,于是二人先乘坐高铁来到无为,之后又乘坐公交车来到无为县人民医院。

  在无为县人民医院内,章某乙发现抱着小孩去看病的伍某某,之后便跟在伍某某身后伺机盗窃。章某甲发现章某乙的意图后,故意走到伍某某身前挡住伍某某制造混乱,章某乙趁机从伍某某身后将其背包拉链拉开并从包内偷走一个钱包。盗窃成功之后二人打车离开医院并来到无为县城东的一条河边,二人清点后发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95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随后章某甲从中分的1950元,章某乙从中分的2000元,二人又将其余物品丢入河中,之后再次乘坐高铁返回池州。

  

  伍某某在发现被盗后迅速报案,2018年3月23日,合肥铁路公安处巢湖东站派出所民警在高铁无为站出站口开展查堵工作中查获再次乘坐高铁的章某甲、章某乙。

  

  经查,章某乙、章某甲二人均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因经历相似,熟识后便相约一起盗窃。此次也是因为章某乙觉得无为距离其家不是很远,坐高铁不仅便宜而且也快,于是临时起意决定去无为盗窃。

  2018年7月26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章某甲、章某乙。2018年8月14日,经无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章某甲、章某乙二人均是累犯,并以盗窃罪判处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累犯、盗窃罪

  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小编想说,随着侦查技术的日益强大,犯罪嫌疑人即使异地作案,也逃脱不了警察叔叔们的抓捕;本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妄图利用便捷的交通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结果只能鸡飞蛋打,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