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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检察院首例强制医疗案向法院提出申请
时间:201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2年9月8日6时许,陈某在家无故将音响、玻璃等物品砸坏,其儿子及妻子上前进行劝阻,双方发生拉扯后被邻居拉开。随后陈某某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到自家门前场基上与儿子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一刀刺中儿子胸部,其妻见状赶紧劝拉陈某,陈某持刀刺中妻子后背两刀,致妻子、儿子当场死亡。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陈某患有偏执型分裂症,在本案中杀妻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杀子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件上升到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理,鉴于案情严重,退回侦查机关建议重新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后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幻觉、被害妄想精神症状影响下实施作案,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强制医疗程序是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将该强制医疗申请案交由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办案检察官通过详细审查材料发现,从犯罪性质上看,被申请人陈某属于实施暴力,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从刑事责任能力上看,被申请人已是成年人,且经法定程序鉴定是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社会危害性上看,被申请人陈某系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审结认定陈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据了解,《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承办检察官介绍,“对如何实施强制医疗却一直缺乏立法规定,强制医疗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为此,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在决定主体上,也改变了以往由公安机关单行决定的做法,改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决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防卫功能,也体现了对涉案精神病人的特别关怀。

  另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强制医疗案原则上要公开开庭审理。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避免未受约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做出正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