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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扫黑除恶宣传月】如何远离“套路贷”?
时间:2018-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无为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扫黑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网络培训”,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为“套路贷”的实务研究。此次培训,为今后无为院办理“套路贷”相关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典型案例 

王小二(化名)因手头资金紧张,于2017年8月在一家网络贷款平台借了3万块钱,实际到手2.8万,另外2千元是网贷平台收取的所谓 “手续费”、“保证金”等。因借款利息高昂或者“被动违约”等原因,截至2018年10月,王小二在已还本息5.8万元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还清欠款,反而仍累计欠该网贷公司高达23万余元,网贷公司为催要欠款 ,雇佣专人到王小二的住所、工作单位、父母住所等实施软暴力讨债,不断发送威胁短信,非法限制王小二的人身自由等,严重影响了王小二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套路贷之“套路”分析 


套路贷犯罪的特点是通过具体的套路呈现出来,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在被害人借款期间,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条件,致使被害人“被动违约”,从而获取高额违约金。当被害人一直偿还不了之前的本金,欠款总额将像“滚雪球”一样迅速累积。最后网贷公司通过暴力索债、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夺被害人的财产。 

常见手法 

1、以“急需资金当日放款”、“首付贷”、“校园贷”等为诱饵营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论坛、微信平台等发布消息、散发放贷广告,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快速放款”等低放款门槛的字眼吸引借款人。 

2、人为制造“逾期陷阱”,单方认定违约。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借方违约,后要求借方偿还合同中的虚高借款。 

3、通过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所谓“平账”,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替借方偿还第一家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如此数次重复,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4、软硬兼施,恶意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集中表现为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给被害人造成无止境的骚扰。 

套路贷vs高利贷 

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其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性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同时可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其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明义设定,主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法定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的性质认定 


行为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行为特征从整体上看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依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套路贷时,既采取了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触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罪名的,依照其实际触犯的刑法罪名和处罚原则来处理。 

如何避免套路贷? 


1.需要用钱时,请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增强防范意识,警惕打着各种幌子来从事诈骗的虚假空壳公司。 

2.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借款时要看清楚、问明白合同条款,并留存一份借款合同;发生非法索债等行为时注意留存证据,并在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