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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因赌生怨拘禁他人,伤人害己也坑朋友
时间:2018-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赌博违法人人皆知,但仍有人沉迷其中。究其原因,很可能是认为自己不会成为一直输钱的倒霉蛋。但他们可曾想过,一旦因赌发生冲突矛盾,受损的可能不仅仅是钱财,弱势的一方可能还会受到人身威胁,强势的一方也可能触及犯罪,而受邀前来“帮忙”的朋友也会身陷其中,总而言之,后果害人害己!

  2017年2月11日夜间,侯某某、杨某某在无为县刘渡镇古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两人输钱后认为有人赌假钱,于是侯某某便电话邀请周某某来到赌场,随后三人通过观察和询问,确信有人在赌假钱。次日凌晨,侯某某、杨某某、周某某以王某甲等8人在赌场中赌假钱为由不准王某甲等8人离开赌场,并要求他们赔偿侯某某等人在赌博中输掉的6万元钱,平均每人分摊7500元。之后因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三人无力赔偿,被侯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非法扣押在古某某开设的赌场内长达三个小时,之后三人又被带入一辆面包车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个多小时。在对王某甲等三人非法拘禁期间,侯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对该三人进行辱骂,逼迫他们找人送钱赔偿,周某某还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被逼无奈的王某甲在打电话借钱时暗中通过熟人报警。2017年2月12日上午,侯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吃早餐时被接警民警抓获,王某甲等三人最终得以脱困。另查明,2016年10月份,侯某某还曾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5月25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的行为包括捆绑、关押、扣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律规定及其程序而擅自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而“非法拘禁罪”这一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公民有权立即将其扭送至司法机关。这种扭送,包括途中实施的捆绑或短暂扣留等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