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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从业需守法,涉罪必受罚
时间:2018-04-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 我国古代就已有对涉赃的处罚,身在现代的我们在从业中,更应当保持警醒,切莫贪小失大,须知一念之差,可能就会步入犯罪的深渊。然而有些人在面临选择时却不能抵御诱惑,为贪图一时利益而做出一些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不久前,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0月29日深夜,2名男子来到从事废品收购的肖某某的家中,将盗窃所得的新的11盘漆包线和85公斤铜扣、铜块等废铜材料低价出售给肖某某,肖某某在明知上述物品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以3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事发后不久上述物品便被公安局民警扣押。经鉴定,肖某某所收购的11盘漆包线和85公斤废铜材料价值人民币11290.13元。2017年12月13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2月12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肖某某,2018年3月7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肖某某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节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 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对我省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如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节选)

  

    温馨提示: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抢夺等财产型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作用,不仅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更会干扰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