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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小区醉驾被抓“喊冤”,检察说理释法“息怒”
时间:2018-04-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无城镇某小区内行驶,行至A、B区交接路段处时碰撞了钱某轿车,发生了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无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事故处理过程中,焦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无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司法鉴定结果为2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喊冤: 

  焦某某对事实经过、鉴定结果没有异议,但一说他涉嫌犯罪,他就大喊冤屈、大倒苦水。原来,焦某某当晚在同一小区的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喝了2杯白酒。吃完饭后,焦某某准备回家。考虑到自己的家就位于马路对面的同一小区B栋,明早又要用车,就想着开车回去,没想到行至门口与人发生碰擦。焦某某辩解道,我知道酒后驾车涉嫌犯罪,但是我只是在小区里面啊,这不就是挪个位嘛!你说我冤不冤?

  

    检察官释法 

  面对忿忿不平的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检察官先让其坐下,暂停做笔录,平静的和他说明涉嫌犯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也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形成现实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道路交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应是范围一致的。

  焦某某听后心服口服,不停摇头感叹,是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造成了今日的困境,悔不当初。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并不是由于主观故意,知法犯法,而是缺乏一些法律常识,发生认知上的错误。

  对于公民自身来说,既要守法,更要学法;不仅仅把法律变成维护切身权益的武器,也要将法律视为自身行为举止的底线,做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