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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男子酒后寻衅滋事 肆意妄为终负刑责
时间:2018-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检察官在审理案件的视听资料证据时看到这样的一幕:

  一男子在028摇摇晃晃行走于路中心,先行拦住一辆白色越野车;

  030再次拦停一辆黑色小轿车,该黑色小轿车车主与白色越野车车主下车对该人进行拉劝,无果后两车离开;

  035该男子再次来到路中心,在路中心来回晃荡;

  038站立不稳倒退着在路中心拦停一辆黑色小轿车,该车掉头离去;

  040该男子再次以倒退的方式拦停一辆二轮车,并与车主发生肢体接触......

  在短短的二十分钟内,该男子无故在路中央拦停十余辆机动车。终于在050,该男子的行为演化成犯罪行为,他对着一辆停靠在路边未熄火的黑色越野车叫喊,之后捡起路边的石头对着骑车的引擎盖猛砸,巨大的冲击力将石头弹到地面,他再次捡起石头砸该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玻璃,碎玻璃致使车内的驾驶人嘴唇流血,之后报警。

  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曹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锒铛入狱,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于曹某来说,他的人生的十几年都是在监狱中度过的,因而对于这个社会充满了仇视和不满。他说:这个社会怎么对他,他都记得。这次因为喝多了酒,才行为失控,肆意妄为。

  曹某也当然地为自己的肆意妄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其明知自己向车砸石头的行为会导致车辆受损,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其与车主素不相识,砸车的行为具有任意性;虽处于酒后的状态,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刑事责任。经过价格认证,被损坏的车辆部分价值人民币2624.4元,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曹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曹某有过两次被刑事处罚的前科,在前罪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寄语:歌德曾说过:你若要喜爱你自己的价值,你就得给世界创造价值。向曹某这样自哀自怨,不能从自己曾经的违法犯罪经历中吸取教训的心态,于人于己无益。一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投身于自我提升、贡献于社会大众,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