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无证醉驾被查获心存侥幸 冒用他人驾照反被追责
时间:2016-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案件逐渐增多,已然成为社会又一大公患。为此,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对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定性为盗用身份证件罪。近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无为县首起盗用身份证件案。 

  被告人侯某甲系在无为县做小生意的宣城人,早前被交警部门注销了驾照,因此,侯某甲一直将其亲哥哥侯某乙的驾照放在自己的车上,欲用此驾照逃避交警的检查。2015年11月23日中午侯某甲在客户家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离开,在无为县无六路上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侯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被现场查获后,侯某甲为掩盖无证驾驶的事实,便向民警出具侯某乙的驾驶证并在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自称为侯某乙。在被查获数日后,公安民警向其送达鉴定结论并进行第二次询问。出于紧张害怕的心理,侯某甲这时才说出自己盗用侯某乙驾驶证的事实。无为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定,侯某甲的醉驾行为及盗用侯某乙驾驶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和盗用身份证件罪。检察机关以上述两罪对侯某甲提起公诉,无为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检察官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后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该法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侯某甲的行为不仅仅未能让自己逃避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反而也被追究刑责,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