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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处理矛盾要合法 违法行事必获刑
时间:2015-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农妇董某某持叉将丁某甲家的房间与大门上的玻璃打碎,丁某甲的儿子丁某乙在劝阻时被叉伤。后董某某将自家的一罐液化气罐拎到丁某家门口,打开阀门并威胁,被关闭后其又将液化气拖到丁某甲家堂屋威胁要炸掉房屋,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打火机未能打出火;随后董某某将打火机摔到地上摔碎,致周边群众恐慌,纷纷逃离。后公安机关民警以及消防队赶到现场才将阀门关闭。后得知,丁某甲系董某某丈夫的哥哥,二人因地皮一直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以下三个情节: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损毁他人财物,并引起周边群众惊慌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董某某被法院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办案检察官指出:任何矛盾都应当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本案的起因仅仅是一般的家庭矛盾,但董某某却将其演变成一件刑事案件,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非常后悔,其也因为不懂法不知法得到了很大教训,给家庭也带来了很多伤害。案发时董某某打开液化气并点火的行为十分危险,如果行为实施会引发严重后果甚至会造成爆炸以及大面积人员伤亡。经过教育,董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以后不会再如此莽撞行事。(供稿人:公诉科 骆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