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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得有道
时间:2015-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09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在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艘永泰666船舶。2009年11月,王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将该船舶卖给邰某某,邰某某于2011年3月20日又将船舶转卖给李某某,李某某购买该船舶时只与邰某某签订了船舶转让合同,没有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该船舶及贷款依然在王名下,邰某某也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开户名为王的银行卡一并转给了李某某。2014年3月15日,李某某在马鞍山当涂县农村商业银行存入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到还贷的银行卡上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4年初,犯罪嫌疑人沙某某表示自己无钱做生意,王某想起当初转卖船舶时还留有还贷的银行存折,但船主某某并不知情,遂产生盗取李某某的还贷钱款给沙某某做生意的念头,于是将存折密码告知了沙某某。沙某某多次查询,在发现李某某存入100,000元时,便从襄安镇农村信用社通过转账方式将存折内99900元转到自己卡内用于在赌场内放。2014年6月21日,王和沙某某在无为县农村商业银行高沟支行将其持有的归还银行贷款的存折办理了短信提醒业务,并于2014年7月10日从存折内取走现金人民币100元。2014年9月1日,王通过银行短信提醒得知存折内转入30700元后,到无为县商业银行凤河支行将该款转入自己另一张银行卡内,后二人在无为县商业银行将30700元钱取走。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虽合法占有存折,但不能认为其合法占有存折内的钱款,从存折到现金兑换必须要经过一定手续,王某为了实际控制卡或存折上的钱款,其采取了转账的方式将存折上的钱款转走。被害人李某某占有银行卡,并且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期望保全卡上所有的钱款,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这笔卡上的钱实际是为李某某所占有,而王、沙某某将卡上的钱转到自己能控制的账户上,变为自己占有,王某事先合法占有的是存折,而不是存折上的钱款, 王某采取不为被害人所知的秘密方式转走李某某的十三万余元,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在主观上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王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巨大,故王某涉嫌盗窃罪。2015年5月15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和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侦监科 章艳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