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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迷财心窍ATM机上动手脚 犯罪未遂锒铛入狱悔当初
时间:2015-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的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现在大家在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要注意了,看ATM机上是否被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近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就对利用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马某某提起了公诉。

  2014年11月下旬,马某某因想迅速赚取便与他人合谋窃取信用卡信息对外出售牟利,购买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于2014年11月28日从河南来到安徽无为选择作案地点。2014年11月29日20时,马某某来到无为县无城镇新马路中国银行无为支行,将信用卡读卡器、摄像头安装在该银行的一台ATM机上,用于窃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在安装好读卡器和摄像头后离开。在马某某离开的近一小时的时间内,共有6人在该ATM机上使用了信用卡,该6人的银行卡信息被马某某安装的读卡器读取,银行卡密码被摄像头拍下。当日20时58分,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吴某某在巡查时发现了ATM机上的读卡器以及摄像头,遂将其拆下,后马某某来到现场准备取走读卡器和摄像头时,被吴某某等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并报警。

  办案检察官指出:马某某利用读卡器和摄像头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由于马某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期间,有超过5张信用卡的资料被读取,马某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马某某由于还未拿到读取了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和摄像头就已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窃取信用卡信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马某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马某某因为自己的一时贪念,想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不法收入,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而让自己锒铛入狱。(公诉科:李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