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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首例75周岁以上老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时间:201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1月,无为县检察院受理了该县一起75周岁以上老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这也是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无为县检察院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依法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首例案件。

  该案被告人吴某,生活在无为县白茆镇某敬老院。2012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吴某与其在敬老院同住一室的老人倪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纠纷,被告人吴某一怒之下将倪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倪某评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无为县公安局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到无为县检察院后,办案人员依法审查了被告人吴某作案时年龄已达77周岁,有病在身且行动不便的事实。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关怀、关爱老年人的工作精神,办案人员又下乡核实案情、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谈话等。经过严格细致审查,3月22日,无为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4月7日,无为县检察院检察官与法院法官共赴白茆某敬老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当场宣判,吴某被判缓刑。

  据了解,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中占有的比重呈增长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在立法上有了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采取宽宥的量刑态度。

  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七十五岁以上的老人已进入人生的衰老期,其在生理上、心理上会出现许多障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下降,从而使其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虽然老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我们的社会仍应给老年人更多的关怀与爱护,从而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