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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检察院成功办理该县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
时间:201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无为县检察院办理了该县首例适用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案件。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定,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一案在侦查阶段的所有供述以及现场辨认笔录为合法证据,不予排除,潘某某盗窃犯罪事实确凿无疑,最终潘某某被法院判决有罪。

  2013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一案庭审过程中,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做有罪供述的被告人潘某某突然当庭翻供,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盗窃事实,并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以及现场辨认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要求法庭对自己的有罪供述不予采信。法庭在休庭后通知公诉检察官该案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以确认被告人供述以及现场辨认笔录是否为合法证据。无为县检察院于2013年3月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随后法院决定对潘某某盗窃一案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期间,无为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联系,要求侦查人员调取相关证据证明该案侦查阶段不存在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无为县人民法院于近日恢复法庭审理,庭审开始后,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本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现场辨认笔录是否属非法证据进行审理,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出示了被告人潘某某的收押健康检查表、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潘某某在看守所内未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以及两名侦查人员对于案件侦查情况的说明。经过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最终合议庭当庭作出了被告人供述以及现场辨认笔录不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裁定。

  据了解,新《刑诉法》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将日渐增多,潘某某盗窃一案也是无为县司法机关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做的第一次尝试和摸索,为今后这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