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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年】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时间:2023-09-18  作者:  新闻来源:本院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检察工作,规范执行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2023年9月13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占龙和检察官助理荚鹏程前往无为市石涧派出所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督活动。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对石涧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台账进行核查,查阅相关执行档案,重点对执行档案材料是否完善、宣告和解除是否及时规范进行检察。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和石涧派出所就如何开展好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进行了交流,并督促石涧派出所要提高监管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

下一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还将对本地区其他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进行检察,促进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

无检普法:

1、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3、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