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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时间:2015-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536上午,我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本院四楼会议室会同公安、本院公诉等办案部门及律师和县政协委员组成的听证委员会委员等就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听证,这是芜湖市院出台《芜湖市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的规则》(下文简称《规则》)后我院首次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举办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我院履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新职能起到了示范作用,也是我院规范执法迈出的重大一步。

34我院监所部门在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潘某某的申请书后,根据《芜湖市检察机关关于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的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肖克兰涉嫌故意伤害案捕后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由我院监所科科长魏白云主持,市院监所处相关领导及我院公诉科、无为县公安局石涧派出所办案人员、听证委员会委员、犯罪嫌疑人亲属及其辩护人均到场参加了听证。

 听证会首先由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被告人辩护人发表意见并就提出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意见进行了举证。石涧派出所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发表了意见并举证,我院公诉科办案人员也对肖某某是否需要继续羁押发表了意见。由我县著名律师和县政协委员等三人组成的听证委员会委员们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分别就案件的有关事实、证据、有无社会危害性方面向办案单位进行了提问,并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委员们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为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引发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并在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意其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此次听证会的召开,让整个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创新了检务公开的形式,更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