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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具体而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保障和监督支持,20169月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8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面吸收试点工作成果,用19个条文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该项制度。

三年多的司法实践,三年多的创新探索,每一步,无不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为确保这项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院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彰显检察担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采取系列行之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制度落实落地。2020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73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案件 1583人,适用率稳步在89.6%以上,量刑采纳率为88.8%以上,占案件总数的78.7%,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发挥四大作用,全面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更有效维护稳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适用制度,上诉率4.43%,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2.77个百分点。同时,将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二是更及时惩治犯罪。近年来,犯罪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明显增强,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坦白、如实供述,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有利于取证固证,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一些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在办理翟大财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大部分不认罪,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积极各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最终11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1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大量书证、物证,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快速处理。

三是更显著提升效率。认罪认罚从宽,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院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后,加大速裁、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共办理886件,合计占72.35%,审查起诉案件退查率同比下降24.5%刑事“案-件比”由20201.58下降至1.03,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办案时间缩短、办案流程减少、办案质效提升。

四是更优质保障权利。高度重视被害方合法权益保护,细致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未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案件,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对无赔偿能力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2020年以来,我院31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95.58元。

(二)坚持四个原则,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宽严相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其中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58人,占适用该制度总人数的9.38%。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或严重暴力犯罪等,审慎把握从宽尺度。

二是客观评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同意、接受处罚。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我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的外在表现,判断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综合审查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优惠政策”。如在办理曹长玉等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中,考量曹长玉涉及多项罪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适度从宽,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三是证据裁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基于此,我院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等对量刑建议的监督、把关作用借助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类案参考等方式,提高确定型建议的精准率。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确定型量刑建议率为100%,采纳率为98.21%。

四是配合制约。牵头公检法联席会议,落实同堂培训机制,市公安局共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一步理顺信息互通、提前介入、补充侦查、立案监督等各个方面的协调配合,实现侦查水平和监督能力的共同提升。在侦查阶段,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告知、释法工作,提前做好追赃、退赃、立功等量刑情节的取证。在羁押期间,在看守所每天定时循环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为在押人员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审判阶段,强化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诉讼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配套四项机制,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配套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保障会同司法局迅速落实值班律师派驻制度,7家律师事务所分别轮流到我院和市看守所值班,全程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场率100%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办案效果、权益保障情况纳入检察人员绩效考评工作之中,通过考核压实责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二是配套释法说理机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权利义务告知、讯问、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刑事办案环节,充分释法说理,敦促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消除疑惑,认罪认罚。发挥检察听证听民声、察民意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专业人员参加检察听证会,在听证中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2021年以来,共对38个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有力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三是配套涉企服务机制。正确贯彻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办理涉民企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在市工商联设立的“365法律服务站”,建立民营企业家约见检察长制度。推动简化外出请假审批手续,深化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坚持少捕慎诉原则,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我院对涉民企案件不捕不诉83人,建议判处缓刑73人,变更强制措施6人,有效避免了“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不利后果。

四是配套监督制约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决定权量刑建议更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廉政风险随之加大。我院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程序制约,同时着力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进行案件评查和发布《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加强流程监控严格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等三项规定,坚决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让案件协商过程“留痕”,让认罪认罚全程在“镜头”下运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近年来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实践中对该项制度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说服教育有待加强。少数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表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在审判期间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因而,检察官在审查之时要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真正认罪服法,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二是精准量刑有待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逐年上升、采纳率也有较大增长,但检察官量刑经验、精准量刑素能有待加强。对“两高”联合发文规范23种常见犯罪量刑较准,对于新类型、复杂疑难、多罪名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不够精准,需要加强学习,强化自身过硬本领。

三是社会宣传有待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但社会知晓度不高,宣传氛围不浓,检察机关应切实扛起主导责任,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推动扩大法治宣传片在办案场所播放覆盖面等,不断提升群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贯彻落实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并以此为契机,提请市委政法委于今年适时组织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听取政法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研究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价值的认识,形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工作的合力。与法院共同研究类案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明“从宽”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定期总结值班律师制度经验做法与不足,及时改进,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落实这一制度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准确规范适用全面落实“两高三部”指导意见,从严规范检察环节适用程序。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防止虚假认罪。落实繁简分流,依法建议更多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切实提升办案效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诉。健全量刑协商机制,探索建立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

(三)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始终保持高度政治自觉,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打折扣,做到捕前铺垫、诉前引导、庭前争取,力争全面适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压紧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建立健全流程监控制度,审查报告制作、量刑规范化等定期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制度适用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月通报制度,对工作滞后的检察官适时进行工作提醒。

(四)进一步深化风险防控。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筑牢案件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的三个规定,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梳理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强化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