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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无为市检察院对一起立案监督案件 促成和解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2日,叶某某向宗某某借款15万元,并将名下的轿车质押给宗某某。借款到期后,叶某某无力归还宗某某借款。后宗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将该轿车转押给王某某。

  叶某某发现车辆被宗某某转押给他人后,根据车载定位系统了解该轿车停放在无为市某小区停车场内。2020年10月11日夜间,叶某某在尚未清偿他人借款且明知车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形下,从江苏赶至无为并雇佣拖车私自将质押车辆(车内有王某某个人钱款及物品)从直接占有人王某某处偷走。

   

  案件经过:

  2020年11月份,王某某以叶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不服无为市公安局不立案决定,向无为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无为市检察院受理该控告申诉线索后,调取了相关书证、询问了当事人,核实了相关情况。经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叶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无为市公安局以本案“系民事纠纷范畴”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无为市检察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3月2日向无为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其立案侦查并列明侦查提纲。

  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根据提纲进行取证,及时将叶某某刑拘并提请无为市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亲属有退赔意愿,但因退赔数额与被害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无为市检察院办案人了解该情况后,在充分征询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搭建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平台,联系双方来院进行调解。

  

 

  办案人注重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就案件处理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解释法理、说明事理、讲清情理。另一方面,积极协商赔偿和解方案,争取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在办案人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双方在平等自愿、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叶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对叶某某表示谅解。

   

  处理结果:因案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犯罪嫌疑人经释法说理后认罪认罚,无为市检察院决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当事人表示,检察机关开展的工作对促进双方和解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