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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非法捕猎抓现行 无检依法逮捕破恶习
时间:2020-03-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在2020年2月24日决定:即日起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近日,发生在无为市的一起非法狩猎案就引起了我院承办检察官周文明的高度重视:

  

 

  2019年10月13日,无为市公安局开城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称:在都督行政村小马自然村有人非法捕鸟。民警赶到现场,将捕鸟归来的犯罪嫌疑人韦某现场抓获。2019年10月14日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审查:2019年10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使用捕鸟网在严桥镇尚礼社区大塘芦苇丛内非法猎捕的4笼野生鸟类,驾驶摩托车送到无为市开城镇都督行政村小马自然村一废弃房屋内,在废弃房屋前韦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清点和鉴定:韦某某所捕获鸟类共120只,均为同一种鸟类:栗鹀,属于三有动物保护等级。

  近期,我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韦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