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晚,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即交警将张某带去抽血待检,经鉴定,结果显示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公安依法于11月2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1月13日晚,张某又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学门口处与人发生纠纷,后对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张某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通知交警前来处理。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遂将其带去抽血待检。经鉴定,所送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且经前科查询,张某于2012年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无为市公安局侦查张某第二次醉驾事实结束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并在涉嫌危险驾驶罪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目前该案已起诉至无为市人民法院。
无检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远离酒精“做主”,对自己负责,对社会安全负责,争做平安“驶”者。
相关法条: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加重情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