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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检普法】出售银行卡,你可能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时间:2022-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想工作,只想一夜暴富,抓耳挠腮,去哪搞钱?
朋友!我现在在搞银行卡生意,一张卡给你1300元。
来的正好,这活,我接了。
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开通网银、办理u盾,无需成本,
轻轻松松,快钱到账。
朋友!多介绍其他人搞银行卡,挣的更多哦!
这简单,有钱不赚是傻子。
当心!你可能已经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以案说法:
朋友向小甲介绍搞银行卡的生意,一套卡(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1300元,小甲自己办理了一套卡,后来小甲又以1000元一套向曾经的同学小乙收套卡,小乙自己办理了一套,同时邀请其三个朋友各办理了一套卡给了小甲。期间小甲多次到云南收卡上线处做担保人。经审查小甲办理的银行卡涉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4起合计金额为24万余元,小丙及其朋友办理的四张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41起合计金额45万余元。小甲非法获利10600元,小乙非法获利2800元。
犯罪嫌疑人小甲、小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当你想不劳而获、贪图小利时,有多少人日日夜夜辛苦挣的血汗钱被诈骗,又因为你的帮助行为,被诈骗的钱财追回遥遥无期。打击电诈犯罪,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贪图快钱期待不劳而获,等待你的可能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