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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检普法】“拉手”可不是和你手牵手、心连心
时间:2022-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赌博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有些不法分子将赌桌“搬”到网络上,由于该“赌场”需要客源,从而诞生“拉手”等非法兼职。

  “拉手”可不是和你手牵手,心连心,他们的目的是拉你进群,参与网络赌博,从中赚取“服务费”;遇到“拉手”,一定不能“手牵手”。

  相关案例:近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提起公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夏某某等人利用城信、微信等APP在网络上通过“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吴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人一开始在该赌博群中赌博,由于长期赌博,期间经常输钱而缺乏资金来源,于是吴某某等人与赌场组织者陈某某约定,由吴某某等人邀请自己的朋友、家人进群参与赌博,从而领取固定工资和一定比例的返现。由于网络赌博便捷度高,且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吴某某等人长期在赌博群中充当“拉手”,非法获利数万元。

  无检说法:“赌”网恢恢,“输”而不漏。网络赌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赚取“外快”的捷径。吴某某、陈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帮助赌场组织者组织客源,从当“拉手”工作,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无检提醒:被“朋友”拉进赌博群,务必不要参与赌博,截取涉及赌博的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天上不会掉馅饼,网络赌博也没有免费的“午餐”,希望大家洁身自好,远离赌博恶习

  相关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