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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网络犯罪检察微课堂:他在网上建立了淫秽网站、他在微博上推广淫秽网站链接........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让人们生活更便利、更舒适、更美好,为推动信息交流、促进文化繁荣、凝聚社会共识提供了更便捷的渠道,也为数字经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但是网络空间不是“世外桃源”,更不是法外之地。

  2019年,姜某某在网络上发现有人可以利用在微博上推广淫秽视频链接赚钱,于是他也开始从事,虽获得一些利益,但是他想如果建立一个淫秽网站岂不是来钱更快。于是他找到了“志同道合”的徐某某,两人很快在网络上建立了一个淫秽网站,找了一批“代理”来推广淫秽网站链接,很快他们每天收益满满,就在他们沉浸在不劳而获的喜悦中时,却不知警方已经盯上了他们的网站......

  2019年,家住湖南农村的黄某某,在外务工交了个女朋友,打工赚钱多辛苦啊,发现竟然有人在网上招代理,足不出户,在家用手机就可以操作赚钱,天下竟然有这么好的事啊。于是,黄某某开始购买了十余个二手手机、数十个微博账户,每天在微博上推广淫秽视频链接。当然,收益来的太快了,比打工高出好几倍啊。这么“好的事”,咋能不告诉自己的兄弟和朋友呢,俗话说“有福同享”啊,于是黄某某将赚钱之道告诉了自己的弟弟、朋友。很快,他们都开始在微博上推广淫秽视频链接。突然有一天,他们发现淫秽网站老板怎么消失了,每晚不结工资了。他们不知道,警察已经将淫秽网站查封了,他们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5月26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了姜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现已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的主体是现实的。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谁都希望生活在一个秩序井然、惠风和畅的世界里,谁都不愿网络空间充斥着谩骂、恐怖、色情和暴力。一切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明白网上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依法规范使用网络,人们才能更好地感受网络的便捷和高效,获得丰富而美好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