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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生领域的乱象究其背后的职务犯罪
时间:2014-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民生领域乱象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依法及时查处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进而促使监管职能部门及其所属人员依法履职,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正义感、公平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13年,山东各级检察机关协同其他部门办理“地沟油”、“病死猪”、“毒豆芽”、假劣药犯罪等836人,立查其背后的监管失职渎职犯罪77人;查处教育招生、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777人,同比上升51.9%;查办侵吞、截留征地补偿款、新农合资金、农机和小麦补贴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884人,追回惠农资金1.6亿元。深入透视、剖析民生领域背后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涉及的职能部门广、人数多。涉及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教育、国土资源、住建等诸多部门,且职务犯罪人数多达1800余人。

  (二)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涉及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滥用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如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工商所原所长张某等3人玩忽职守,致使2300多吨“地沟油”非法流入市场。

  (三)行为方式多样。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二是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越权处理监督监管事务,或以罚款代管;三是怠于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该管不管,对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等;四是与不法商贩、企业沆瀣一气,坑农、害农。如莱阳市农机局原副局长赵某等10名农机部门管理人员与不法经销商相互勾结,骗取、侵吞农机补贴。

  (四)危害后果严重。严重侵害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败坏政府形象,损害执法公信力。

  二、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职业良知缺失。从山东省检察机关查出的监管职能部门的1800多名职务犯罪人员看,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职业良知缺失。而职业良知缺失又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扭曲的综合体现,表现在工作中大都是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坑农害农等危害民生的犯罪行为不想管、不愿管,甚至听之任之乃至放纵,更甚者与不法分子勾结,以至于最终跌入犯罪深渊。

  (二)相关机制形同虚设。一是监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其所属人员平时的监管执法活动满足于一般化部署,疏于全面深入的检查督导;二是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人员袒护、姑息、迁就多,严肃批评教育少;三是互相监督机制不健全,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平行科室之间、同事之间的监督制约没有形成良性、科学的机制,在具体落实上更是缺乏力度。

  (三)刑罚处罚偏轻。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民生领域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主要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而这两类罪的社会危害性虽然严重,但较之于职务犯罪之外的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刑罚处罚总体上力度偏轻。特别是渎职罪,一般是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即使情节特别严重的,顶格处罚基本上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更无极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立即执行)。渎职犯罪成本低、代价小,导致民生领域监管人员不珍惜岗位、不敬畏法律,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对防范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要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人员的职业良知。要教育引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人员,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深刻认识到加强世界观改造、坚定理想信念是强化职业良知的基础;依法履职,正确使用权力,是强化职业良知的根本;常怀自警、自律、自省、自重之心,惯于慎初、慎微、慎独、慎初,是强化职业良知的关键;虚心听取组织的批评教育,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制约,是强化职业良知的途径;善待岗位,敬畏法律,是强化职业良知的保障。由此进而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远离各种职务犯罪,当好民生领域安全和正义的守护神。

  (二)要依法加大查处和预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人民检察院要惩防并举,在始终保持对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要着眼于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前瞻性和实效性,不断更新预防理念,积极拓宽预防视野,主动延伸预防触角,探索创新预防途径,切实提高预防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促使监管职能部门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依法履职的着力点,设身处地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从严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贪污罪特别是渎职罪的刑罚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建议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不仅从严从重处罚,而且在刑罚执行上对其减刑、假释也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全方位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和代价,使民生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敢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进而倒逼其远离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浅议如何预防乡村职务犯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支农强农政策,各级政府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由于种种原因,乡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要求遏制乡镇、村职务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工作,坚持打击和预防两手抓,以打促防,以防助打,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的目的。

  一、当前乡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从安徽省近年反腐败斗争形势看,2010年至2013年8月,该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2298人,六安市2013年1-8月份立案查处职务犯罪124件165人,其中涉农职务犯罪101件,占81%。金寨县检察院自2010年至2012年共查处各类涉农职务犯罪12件30人,分别占立案总数和总人数的57%和75%,其中贪污案件9件26人,贿赂案件1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2013年1—10月,该院已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人,全部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在这些案件中,涉及民生和村干部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主要集中征地补偿、危房改造、退耕还林、库区移民等方面,采取虚报冒领、骗取、集体私分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该县是农业和林业大县,也是库区移民大县,涉农案件频发,暴露出在涉农惠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乡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部分乡村干部平时忽视学习法律法规、上级和中央文件精神,并且存在不良嗜好和懒散的生活习惯,部分村官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党性较差,拒腐防变能力不强。

  (二)封建特权思想遗毒在偏僻农村中仍有残余,封建社会“官本位”的思想遗毒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部分经济欠发达的农村,更容易成为这种遗毒的避难所。

  (三)作案手段比较隐蔽,报有侥幸心理,企图能够蒙混过关。由于土地补偿费发放不规范、价格波动大,而农民又作为弱势群体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就为少数村官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村官多采用在自己亲信的户名下虚列或多列相应被征土地亩数,让该亲信通过打卡“合法领款”的手段,“洗”出虚列或多列的土地补偿费,再由这些村官非法占为己有。

  (四)长期以来,重点项目占地及附属物赔付工作一直延续传统模式,造成各相关主体间关系混乱。

  三、预防乡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一)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发现、查处犯罪的能力

  始终保持严厉惩治腐败案件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利益的“苍蝇”类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二)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可能性

  在经济处罚方面,除了要追缴违法所得以外,还应该给犯罪嫌疑人处以严厉的财产刑,使其得不偿失;在精神惩罚方面,可通过当地的媒体适时将案件曝光,使其精神上感到巨大的社会压力,感受到职务犯罪给其带来的后果。

  (三)加大对乡村干部的教育宣传

  包村乡镇干部要会同乡镇主要领导搞好丰富的宣传载体,拓展阵地的活动,将廉政故事、廉政格言、廉政漫画制成移动宣传标语悬挂在村文化大院或主要街道路口,让村官们时时处处能够警醒自己。乡(镇)一级党委政府把加强对村级干部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村级干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短期培训或轮训的方法,提高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

  (四)促进廉政建设,健全并规范村官的选举制度

  通过选举,把德才兼备、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出来。可以由村民选举一定数额的代表组成“民意代表团”,就村里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村民关心的经济问题,向村委会提出疑问,要求村干部就提出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合乎法律和情理的解释。

  (五)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对村级财务等重要事务,要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并纳入村务公开制度内容,增强村务的透明度,防止搞暗箱操作。

  (六)适当提高村级干部工资待遇

  鉴于目前村干部工作量大、工资偏低的现状,建议制定标准,适当地提高村级干部工资待遇,解决村级干部生活上的困难,减少部分干部因生活困难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